7.2.7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采用雨污分流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道形式,雨水自然排放,通过整治逐步取消排污明渠。
7.2.8 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有: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各个农户使用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7.2.9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7.2.10 村民住宅外墙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宜小于0.5m。外墙泛水高度不宜低于0.8m,一般采用石材、混凝土等材料砌筑。并尽量在住宅院落四周设置排水沟。
7.2.11 给排水设计和施工应满足《镇(乡)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和《镇(乡)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要求。
7.3 供电、电信
7.3.1 供电工程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
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
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架设。
7.3.2通信线路敷设宜设在电力线走向道路的另一侧。
7.4 环卫设施
7.4.1 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应及时、定点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7.4.2 在有条件的地方,垃圾宜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7.4.3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7.4.4 应实现户厕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
7.4.5 人、畜粪便应在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或发生沼气,避免对水体与环境的污染。
7.5 公共活动场所
7.5.1 村庄内已有公共活动场地的,可逐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至今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建过程中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可按每人1平方米左右控制。
7.5.2 集体活动用房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独立选址,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