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砖砌体施工应满足《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5.3 石砌结构
5.3.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3.2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
5.3.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5.3.4 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5.3.5 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
5.3.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
5.3.7 毛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5.3.8 平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
5.3.9 平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
5.3.10 平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3.11 毛石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
5.3.12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5.3.13 石砌体施工应满足《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5.4 混凝土结构
5.4.1 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重新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5.4.2 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5.4.3 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5.4.4 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按重量配合比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