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5.1.1.2 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5.1.1.3 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5.1.2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5.1.2.2 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5.1.2.3 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1.2.4 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5.1.3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先除锈,并有防锈措施。
  5.1.4 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5.1.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1.6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5.1.7 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5.1.8 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9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0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要求。
  5.2 砖砌结构
 
 5.2.1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域,应增设混凝土地梁、圈梁和构造柱。
  5.2.2 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
  5.2.3 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2.4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5.2.5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2.6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2.7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沿墙高每隔500mm(若为混凝土砌块则隔400mm)应放置2φ6(墙厚240mm)或1φ6(墙厚120mm)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地区,埋入长度不应小于1000mm。拉结钢筋末端应做成90度弯钩且弯钩应朝向墙体中心线,不得伸出墙面。
  5.2.8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