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当地基中有淤泥、可液化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采取换土垫层的方法进行处理,垫层材料可选用砂石、粘性土、灰土或质地坚硬的工业废渣等材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按每层厚度250-300mm分层夯实。
4.1.5 地基开挖除长度、宽度、深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外,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设计承载力的要求。
4.1.6 山坡上开挖基槽,槽底可开挖成台阶状,沿基槽的长度与开挖深度之比,按2:1的比例开挖。
4.2 基础
4.2.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
4.2.1.1基础埋深要达到设计要求;
4.2.1.2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
4.2.1.3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排水措施,以保证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
4.2.2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土方回填每层虚填土方高度不宜超过300mm。回填土应是不含垃圾、软土和其它杂质的好土。
4.2.3 毛石基础施工
4.2.3.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用M10砌筑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
4.2.3.2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位置,内外搭接80-100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先放小石块后灌浆的做法
4.2.3.3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300-400mm。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
4.2.3.4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
4.2.3.5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0米。
4.2.3.6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砂浆应饱满。
4.2.3.7砌大放脚时,应按图纸尺寸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
4.2.4 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5 主体结构
5.1 木结构
5.1.1 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5.1.1.1 极易引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