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10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
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技术指导,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制定本《导则》。
1.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拆除农村危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导则》。
1.3 农房使用功能应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
1.4 农房改造工程应与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1.5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农房选址
2.1 集中重建的农房应有效集约利用土地并与生态建设紧密结合,选址应符合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布局和建设要求。
2.2 农房选址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建房;避开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避开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避开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江、河边所选地址应高于当地10年一遇洪水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