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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如需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提出调整进度的方案,报原进度计划制定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三节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农民选择自建的,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八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在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工程建设中的实施。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计部门进行农房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重建农房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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