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五)规划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六)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七)自然村屯中一级危房超过10户以上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联户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二)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三)尽量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四)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五)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六)人畜饮水有保证的地段。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道路、水利沟渠、人畜供水与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措施。
(七)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二套以上标准户型图及标准施工图。
第十一条 对于以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方式进行危房改造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屯,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第三章 农房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分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局部修复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