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村镇[2009]11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等,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村镇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2260102)。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应服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扩建、改建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与历史文化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建筑风格应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或搬迁规划),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或搬迁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