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9]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煤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省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一些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或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订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要尽早组织搬迁,为化工发展创造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的指导工作。从2010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要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