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招聘活动安全管理。各级各类招聘活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招聘会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禁止个人或私营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会。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不得收取门票费。加强校园招聘会安全保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各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拓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机制,着力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加强普通高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鼓励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我省每年将安排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
八、积极实行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农村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提供重点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通过求职登记、专项培训、重点指导、岗位推荐等方式,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