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工商、税务部门要将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完善创业资金扶持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同时,要全面落实我省为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的“五减四降三补”政策,鼓励和扶持困难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
  (五)进一步落实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失业登记政策,将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失业登记后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广大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各类就业服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用工信息、职业介绍、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机构服务水平。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全天候、广覆盖、多功能的特点,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建立并完善国家、省、高校大学生就业立体化平台,实现远程招聘、视频面试、在线咨询与就业指导,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高效、快捷的就业服务。
  (三)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实现就业指导的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开设就业指导必修或必选课程,并把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课时。要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教师(含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并保持就业指导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高校要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在校学生学费的1%,列入全年预算,专款专用。要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与政策,提高求职择业能力,调整就业预期,引导大学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成才观。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