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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或家庭困难毕业生的,每招用1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加强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一)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支付办法按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
  (三)对重点科研(项目)单位、三级甲等医院、本科高校接收普通高校硕士以上(第一学历)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用人单位在编制内自主接收。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全省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把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整合发挥学校教务、科研、就业、学生工作、学生社团等系统的资源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因地制宜,推行KAB创业教育项目,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积极联系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区,为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孵化基地,组织创业实践活动。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对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要建立和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帮助毕业生将创业项目真正实施起来,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创业能力和创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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