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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落实好在高校毕业生中的征兵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五)扩大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比例。凡参加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及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两年期满后3年内(含3年)报考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10分。从2009年开始,省、市、县行政机关新考录公务员,录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1/3;乡镇(街道)新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农村(社区)工作经历的在聘在职优秀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的比例不得低于整个录用计划的50%。
  (六)鼓励毕业生在项目计划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各个项目计划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计划的毕业生学校要给予奖励。
  (七)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根据《通知》规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晋西北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执行。
  三、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毕业生
  (一)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聘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毕业生可凭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没有建立集体户的企业,毕业生可在公安部门批准的各级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集体户登记落户。除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户籍管理费用。
  (二)对到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给予办理报到手续,公安部门要给予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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