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政〔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项目开发建设
(一)积极扩大信贷投放。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支持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凡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公示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工艺复杂程度,提前进入报建和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并对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资格预审和公告时限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地产开发工程中,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合同履约担保,并进行差别化管理。凡开发企业近两年内没有拖欠记录,且实行工程支付担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促进住房消费
(五)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比例控制。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根据市场供应和需求情况,由市房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关于调整套型结构比例建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中改造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进行调整。
(六)放宽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对2005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150元/平方米向市财政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换发商品房所有权证,实施无障碍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次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