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加大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力度。加快市政府应急办编印的《邢台市公民防灾应急手册》印发工作,扩大发放范围,加大普及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大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推广应急避险常识,增强广大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二)搞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广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各级学校也要将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增强广大师生应急避险意识。
六、加大对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力度
(十三)纳入政府工作考核。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在2008年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工作考评内容的基础上,2009年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十四)加大督查执法力度。市政府应急办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抓好街道、乡镇、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完善各种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对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和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依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严格责任追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按时如实上报,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