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点医院收治有病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填写《病人入(出)院交接单》一式三份,市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市财政各存一份。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治疗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所用药范围和费用,由民政、卫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七、民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等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不得互相推诿、影响救助。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内各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的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对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主要干道、重要场所、重点部位、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等地段,设置救助咨询点,开展重点救助服务。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市救助管理站。属下列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统一组织省内外的护送工作:
(一)16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行动能力差的残疾人;
(三)行动不便或缺乏认知能力的老年人;
(四)病情基本稳定的病人;
(五)其他确需护送返乡的人员。
九、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强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十、县(市)及上街区开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郑政〔200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