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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2009年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要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的统计,以2009年末区县所属企业、区县内无主管企业已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劳动者人数为准,已签订的集体合同附有工资专项协议的,也纳入统计范围。统计数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会审后,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季末后一个月的10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

  三、进一步完善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和各局(产业)工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一项制度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作。要将审查与指导结合起来,在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及协议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对于职工或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对于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后,企业拒绝或拖延的,区县总工会要及时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各级工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尽可能不减少职工工资、不降低职工福利待遇,确需调整职工工资福利的,企业要积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同时,要指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求,并进一步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指导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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