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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项目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及以下,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项目人员和4人及以下短期培训项目人员,应参加BFT(BusinessForeignLanguageTes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高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45周岁及以下人员参加5人及以上短期培训项目,应参加BFT初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于参加BFT考试: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的人员;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持有托福550分或雅思5.5分成绩证明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5人及以上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应当配备翻译。

第七章 培训成果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1个月内,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境外培训机构予以评估。中长期培训项目结束后,每位团员要向组团单位上报中外文对照、有明确选题和研究方向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同时抄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以此为基础,对项目单位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组团单位应加强对培训成果的督促落实和推广,每个团组应至少召开1次培训团组总结会,有条件的,还可面向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召开成果观摩推广会,使培训成果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团组总结的项目单位,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可暂停或暂缓项目经费资助,并适当调整该项目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八章 培训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的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或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审批类培训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比例给予经费资助,其余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项目单位在执行培训项目前,应到国家外国专家局预领资助经费,并将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位受训人员。回国后,项目单位应在30内,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经费核销手续。因故减少人员或提前回国的,应按减少的人数和天数退回预领的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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