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第十九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在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组团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批类或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团组,由组团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培训团组在出国(境)前,组团单位应对团组成员集中进行预培训,内容包括培训所在国家(地区)基本情况、国(境)外培训内容、外事纪律教育、外事礼仪教育等。
  第二十一条 培训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弄虚作假。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追缴资助经费,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暂停或取消组团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组团单位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范围内,确定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方。组团单位根据项目的要求,也可选择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水平、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其他境外培训机构。选择其他境外培训机构的,应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供该机构资质情况,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协助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培训机构资质良好,与我市有良好合作基础和长期合作意向,且在本市有较稳定合作单位的,按照申报和认定程序,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可建立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等,按照《天津市海外人才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人选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团单位应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专业对口、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全日制在学学生不可派出。项目单位确需培训的个别人员,其年龄可酌情放宽,但不得超过55周岁,且应严格控制团组中超龄人员的数量。50周岁及以上超龄人员应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的专函说明和市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