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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申报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计划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
  申报管理类培训项目计划的,应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各单位每年申报的管理类培训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每个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
  申请表录入后,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核对无误,由申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本单位和第七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公章,报送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时,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应出具专函,明确该项目计划列入本单位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严格量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培训计划,经本市外事、财政部门审核,天津市引智引才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未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前,各申报单位不得提前组织实施。未列入本市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各申报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当年有效。培训团组和人员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妥有关手续并成行,其中短期团组应于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返回。
  第十六条 组团单位应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合同),并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日程安排、食宿交通和培训费用等,并在出国(境)前将培训协议(合同)副本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观光活动。培训地点应相对固定,仅限于1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
  第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在出国(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以下材料:项目执行报告、外方邀请函(中外文对照)、日程安排(中外文对照)、《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对团组成员的收费通知、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预算专函、团组有关人员外语水平证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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