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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是指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项目。管理类培训项目是指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短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下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选题要有针对性,避免简单重复性派出。内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地区),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出国(境)培训专业结构和国家(地区)布局。
  第六条 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会同本市外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和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组团单位

  第七条 各区县、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大专院校可以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和管理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属(在)区县、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团组。
  第八条 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应征求本市外事部门意见。
  第九条 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管理。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十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更有成效”的方针,紧密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组团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内容,提交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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