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津人〔2009〕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出国(境)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2002年印发的《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津人〔200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培训是指从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方人员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与外方签署的对口交流合作协议(协定)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其他符合规定,确有派出必要的出国(境)培训。
由教育系统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审批权限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和审核类培训项目;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和管理类培训项目;按在境外培训时间分为中长期培训项目和短期培训项目。
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同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的出国(境)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