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减轻居民购房税费负担。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居民购房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制定居民购房契税补贴和收费减免政策,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鼓励和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放宽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五)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预缴、项目完工后清算。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开发新开工项目应缴纳的相关规费,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缓缴或分期缴纳,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