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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郑〔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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