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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的通知


  附件2:
珠海市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协议书(样式)

  甲方(劳动保障部门):
  乙方(定点企业):

  为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技能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开展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的通知》(珠劳社〔2009〕 号)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培训就业相关政策咨询、指导和服务;
  2、对乙方开展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乙方承担的培训就业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4、受理和审核培训就业补贴的申请并按规定兑现。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开展企业内部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开展教学工作,确保培训教学质量。
  3、开展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开班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开班报备手续;培训结束后,必须组织学员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技能鉴定考核,学员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不低于90%。
  4、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和管理台帐,及时将学员信息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网,并按甲方要求填报培训就业工作有关报表。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2009年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总量表

 

市直

香洲区

斗门区

金湾区

高新区

高栏港区

万山区

保税区

横琴区

合计

上报初审合格企业数

10家

5家

5家

5家

3家

2家

1家

1家

1家

33家

说 明

1、2009年全市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总量控制在25家;

2、请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上报初审合格企业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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