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的通知
(珠劳社〔2009〕2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技能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要求,现就开展认定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凡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符合珠海产业发展的“三高”企业用工规模在300人以上),有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二)培训实训场地达3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一次性容纳50人以上的教学课室及与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实训设备。
(三)配备与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2名以上。
二、认定数量
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市认定定点企业的数量,由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珠海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每两年确定一次。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市属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区属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提交):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珠海市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认定表》(一式两份);
4、申请培训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
(二)初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5月15日前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评估。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定点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估意见。
(四)认定。经专家小组评估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当年认定定点企业总量确定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认定管理
(一)经认定的定点企业必须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市属企业与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签订;区属企业与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