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的通知
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地)物价局: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用性特征,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管道燃气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及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和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贵阳市管道燃气建设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经营状况下浮收取相关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凡未列入贵阳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须制定服务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本公司业务范围开展服务,为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相关服务,要遵循自愿原则,应与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人)签订安装服务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保证供气设施的更新、维护和运行。
四、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鸿源燃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到省物价局申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依法纳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有何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同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六、各市(州、地)已开通管道燃气的,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应按本通知进行规范,其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运行费用,按照程序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