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
我省干线公路路产占(利)用费和损害赔(补)偿费是公路维护、修复的重要经费来源。为规范公路路产占(利)用和损害赔(补)偿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2006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根据试行情况,现将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公路路产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二)。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
赔偿;对收费站设施损害无法修复的,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后赔偿。对路产损害补偿费数额出现争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三、其它事宜按《关于发布〈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交公<1993>第0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增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113号)规定执行。
四、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占(利)用费和路产损害赔(补)偿费项目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路政赔(补)偿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0日起执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6〕(60)号)同时废止。原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