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铜仁地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铜仁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铜仁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铜地价呈〔2009〕9号)收悉。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铜仁市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调整铜仁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铜仁市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取用自备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自备供水单位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以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数据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铜仁市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城郊失地农民生活的影响,对上述低收入群体按0.50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约束
要督促污水处理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促进铜仁市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