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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陕价办案函〔2009〕5号)


王生江代表:

  您好!收到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同韩光敏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动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支持旬邑县煤矿塌陷区综合治理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处室对您的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并当面征求了您的意见。现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有关情况

  我省是一个欠发达的西部省份,但又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后发优势,自然资源富集,全省矿产资源潜在经济价值超过41万亿元,居全国之首。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在西部12个省区中位列第二位。作为能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也造成了生态破坏、地表沉陷、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给当地人民生产生活带来较多的“后遗症”,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投入大量公共财政资金进行治理。然而目前资源税费征收标准偏低,煤炭等资源价格没有完全体现资源环境补偿成本,致使各级财政对环境治理的投入严重不足。我省在国家新的资源税费政策出台前,从资源禀赋现状出发,抓住时机建立了具有我省特色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煤炭行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005年8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依据省内煤炭生产企业的销售量,按原煤每吨15元、洗精煤(焦炭)每吨25元的标准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省40%、市县60%的比例分成。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用途及安排比例为:60%用于矿区环境治理;20%用于煤炭市场价格调节;10%用于煤矿安全科研和职工教育培训补贴;10%用于煤炭企业改革与稳定工作补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从2006年至今年1月底,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已累计安排使用8.51亿元,用于省内主要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造成的增支和保障电煤运输畅通的补贴、渭南和铜川采煤沉陷区治理、城乡低保家庭和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补贴、春耕期间省产化肥价格补贴、地震重灾县区灾区水泥价格补贴等方面。特别是2006年以来,累计动用1.7亿元用于补贴铜川、渭南沉陷区治理工程,在治理矿区塌陷、安置矿区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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