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78号提案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陕价办案函〔2009〕4号)
张南委员:
您好!您在省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建议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合法性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
价格法》出台的一项有利于促进我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同时,该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应保持其连续性与稳定性,以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煤炭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合理性
(一)依法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煤炭企业应尽的责任,符合“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近年来,煤炭企业生产销售形势较好,但也带来了一些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社会问题,对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了“黑色GDP”。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之前,由于资源税太低,对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成本都是由社会承担,煤炭资源价格没有完全体现资源环境补偿成本。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台使煤炭企业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弥补了公共财政对环境治理投入不足的缺陷,使得煤炭企业承担的资源环境补偿成本日趋合理,煤炭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地表沉陷、地下水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去年第四季度煤炭市场价格出现暂时下跌,但目前已止跌趋稳。2008年以来,我省经济虽然受到金融危机冲击,但对煤炭行业影响微弱,只有少数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1-10月份,我国煤炭价格持续上涨,11-12月份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同比继续上涨,环比小幅下降的态势,全年煤炭价格比上年上涨55.8%。今年1-2月份受国家拉动内需政策影响,我省煤炭价格止跌趋稳,煤炭市场逐步回暖。
(三)我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不高,在全国处于下游水平。2004年以来,贵州等省市先后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截至目前,四川、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河南、重庆、贵州、湖南等省、市都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2005年,我省根据煤炭资源实际情况,并参照外省征收标准,充分考虑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依法从低设立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规定全省统一按照原煤每吨15元、洗精煤(焦炭)每吨25元的标准征收,这一标准大大低于其他省份征收标准(四川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重庆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湖南35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