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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679号提案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679号提案的复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价办案函〔2009〕2号)


高金福委员:您好!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下调铜川铝业用电价格,并将陕西铜川铝业有限公司列为国家直供电试点企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电力价格问题答复如下:

  铜川铝业有限公司是全国重点电解铝生产企业之一,年生产能力25万吨。根据国家电价政策,我省从1998年起,对铜川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一直低于目录电价中的大工业用电价格。

  200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要求逐步取消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优惠。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分两步取消了对铜川铝业公司生产用电价格的优惠。自2007年12月25日起,其生产用电价格在原来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按每千瓦时0.4391元执行;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目录电价中大工业电解烧碱类两部制电价。

  2008年9月以来,受世界金融危机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包括电解铝在内的有色金属产品及其他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大幅下滑,铜川铝业公司生产面临严重困难。为支持企业发展,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对铜川铝业公司生产用电价格决定采取阶段性特殊措施,即由发电企业采取降低上网电价和竞价上网、电网企业和当地政府减免政府部分基金及附加的办法,从2008年11月1日至12月底,铜川铝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52元,2009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0.03元,极大的支持了企业发展。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要求3月15日之前全面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我们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铜川铝业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争取国家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出台电价优惠政策。我们认为,要完全解决铜川铝厂生产用电价格高的问题,还需要国家从多方面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如企业建自备电厂、采取直供电、减免税费等办法。

  感谢您对我省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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