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09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控管的企业,除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备案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的相关说明资料;
(三)备案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发票或企业确定收入的其他凭证);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在该文下发前已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规定资料备案的,应按照《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以下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