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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9]4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在沪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近期,我局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擅自放宽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进而引发无序竞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相关规定予以重申,并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依法合规经营,认真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政策、监管法规,不断完善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严守风险管理底线。各行制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政策和办理相关业务中,首付款比例和执行利率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居民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可以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海地区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40%,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应随套数增加而提高,具体提高幅度按各总行相关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二、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严禁以对VIP客户实行区别对待政策为名放宽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严禁银行以另行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向客户进行费用返还、垫付首付款等方式降低条件,变相突破监管政策。同时,银行应严格审查客户首付款的充足性和真实性,不得允许首付比例不足的客户以银行信贷资金或以信用卡透支等方式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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