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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进全市平坟扩耕工作,到2011年底,实现全市范围内无坟化目标。

  二、平坟扩耕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一律平除。

  (二)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以及回民、华侨、外籍华人墓地和港澳台同胞墓地等特殊坟墓,在平除过程中按照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的规定,妥善做好保护、迁移或平整工作。

  三、阶段安排

  此次平坟扩耕活动从今年5月10日开始,2011年年底前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2009年5月,清潩河两侧及城区新建道路绿化带内的坟头全部予以平除。

  (二)2009年6月至7月,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规划区、许昌至长葛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内的坟头全部予以平除。

  (三)2009年8月至12月,全市范围内“三沿五区”(即铁路、高速公路、三级以上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的坟头全部予以平除。

  (四)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平坟扩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铺开,2010年底全市普及火化,2011年底全市范围内实现无坟化。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对所辖区域的坟头进行认真调查,弄清必须平除和按规定需要保留的坟墓底数。对需要保留的坟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保护、迁移、平整的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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