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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地名规划和日常命名、更名工作中,各级各部门既要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又要严格执行命名更名程序,建立完善地名申报、论证、公示、审批制度。

  (一)申报。地名使用单位包括新建居民区,新规划的行政区域,道路、街巷、桥、场、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开发建设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立项、规划选址之前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命名或更名申报手续。

  (二)论证。地名管理部门应邀请热心关注地名工作,研究地名的专业人士担任地名工作顾问,成立专家组,对成批命名和重要地名、疑难地名,通过座谈会论证或发函征询专家意见,真正做到规范办事,避免地名命名、更名的随意性。

  (三)公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应及时在报刊、电视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对地名命名、更名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再次论证;无异议或异议较小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四)审批。组织召开地名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进行审议。审议中未通过的方案,应重新进行论证、公示;审议中通过的方案,地名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交当地政府发文公布。

  (五)公布。对地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各级政府应及时发文公布。

  四、依法加强地名管理

  (一)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地名管理涉及到政府社会管理的多个方面,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严格把关。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时,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到民政部门申报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在规划图纸和设计书中使用。建设、国土、房管、公安、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户籍、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其标准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批复文件,所涉及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告的标准地名为准。工商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在审查商标、广告、牌匾时,凡涉及地名的内容应以正式公告的标准地名为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使用地名时应认真核对,非标准地名不予使用。

  (二)加大执法力度,推广标准地名。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违章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标准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手续。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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