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市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名使用单位不依法申报,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设小区;相关部门不按标准地名设标;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命名与规划建设不同步;门牌户牌及乡、村标牌设置少、不规范;地名名不副实、重名同音,有路无名、有名无牌等。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不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坚持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二)采词规范原则。做到雅俗共赏,名副其实,特点突出,指位性强。
(三)便民服务原则。道路的命名原则以道、街、路、巷进行层次区分。
(四)突出特色原则。要突出自身特点,注意发掘古地名,保护历史地名,新命名的主要道路既要注重反映历史文化,又要充分体现时代特色。
三、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