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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8〕48号)及《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其女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编号:
  批准关闭或破产文件文号:             批准关闭或破产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个人电脑号

女职工姓名

《计划生育服务证》记录情况

预产期

怀孕周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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