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两项收费行为,确保清理落实到位。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照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成本。部门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财政预算,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相关执收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确保其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四)完善审批服务载体,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公示、联合办理、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听证论证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促进行政审批运行和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着力加强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办)为民服务代办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向基层延伸,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集中办理运作方式。凡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各部门要向中心窗口充分授权,杜绝“前店后场”、“两头受理”现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内容,提高管理水平。三是继续探索改进审批方式。进一步完善联合审批、全程代办审批等工作机制,总结推广运用信息技术实行网上审批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网上审批规范,建立电子监察系统。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开展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的试点工作,改进村(社区)代办员的代办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批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积极履行监管职能。重点抓好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是否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受理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全,承诺的审批时限是否超期,审批结果是否按要求公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严禁利用审批乱收费、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管理的事项,要创新管理方式,制定配套措施,强化间接、动态和事后监管。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严禁擅自将中介机构的认可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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