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财政局:完善财政票据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4.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市监察局: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市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的案件线索,提供相关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依法查处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虚假注册企业。
7.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我市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8.市中级法院:指导县(市、区)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市各级法院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
9.市检察院:指导各县(市、区)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执行全国、全省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出我市的司法指导意见。
10.许昌军分区后勤部:加强对军分区及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它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11.市综治办: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组织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12.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根据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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