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中行动阶段(2009年4月中旬至6月)。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集中行动;坚持每月对车站、市场、宾馆等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一次突出检查。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3.深入整治阶段(2009年7月至10月)。根据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果,依托现代技术手段,深入进行打击,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行动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对查处的案件要快查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尽快移送、起诉、审判。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研究建立预防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4.总结阶段(2009年11月)。认真总结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进行广泛的宣传、展示,积极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各县(市、区)政府、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2009年11月20日前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
三、组织协调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成立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许昌军分区后勤部、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二)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各自职责迅速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采取的主要措施、打击成效等情况。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订、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配合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2.市公安局:继续组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落实全市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阻截发票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