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建设局(委),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工程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分级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办)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