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公安局负责)
--制订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市公安局负责,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市工商局、市民政局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配合)--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市公安局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教育局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市民政局、团市委负责)
--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负责,市民政局、市卫生局配合)
--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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