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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组织验收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补助经费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市发改委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并参与项目的检查验收;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管理。自治区、市财政配套资金按一次性全部拨付的办法下拨到项目县区。各县区要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配套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县区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项目建设不能如期完成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进行审计。

  (四)畅通信息。要认真对待,严格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所有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等工作。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前将本县区当月项目完成进度、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等材料报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南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分配表

序号

项目县区

工程项目数(项)

计划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人)

计划总投资(万元)

 

合计

104

130767

6046.46

1

武鸣县

4

2189

91.38

2

横县

21

50400

2057.13

3

宾阳县

21

30000

1503.59

4

上林县

29

20000

849.96

5

马山县

9

4290

235.80

6

隆安县

7

4014

276.73

7

江南区

1

3091

166.58

8

西乡塘区

4

12642

592.60

9

南宁华侨区

2

1182

46.54

10

农垦王灵农场

2

934

72.58

11

农垦金光农场

3

1362

99.29

12

农垦大明山农场

1

663

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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