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因未将发生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计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而造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相关行次纳税调整与实际应调整额不符的,其差异部分在该表第40行“20.其他”行次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