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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政府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系。从2009年起至2011年止,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及服务“三农”工作,资金使用的预决算要按年度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适当财政资金用于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工作。

  (二)实行收费减免及工商优惠政策。基层供销社在改造重组中新建的相关企业,凡是符合国家鼓励类政策的均给予优惠。中心社整合分社分店的资产,可享受行政性收费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办理产权确认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改造重组的基层供销社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继续享有原来经营项目的经营权。新建的基层供销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依法保护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改制时的处置资产收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优先补偿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其所有权仍归基层供销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置。基层供销社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的剩余资产,移交上一级联合社统一管理,用于在当地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保护基层供销社服务体系的完整性,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级党委、政府要维护基层供销社正当权益,尊重其合作经济组织特性,严禁无偿划转、平调、随意处置基层供销社社有资产,现已平调、划转的,要无条件归还给基层供销社。对于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过程中存在的土地补办证难的问题,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充分考虑造成基层供销社部分土地手续不完整的历史原因及供销社的特殊性,加强协调,积极给予妥善解决。

  (四)落实对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基层供销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因困难无能力缴纳的,可由基层供销社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补缴职工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的“4050”人员纳入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下岗、待业职工和已完成身份置换的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对象范围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层供销社分立、合并、转让、依法解散、破产、撤销时,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政策履行社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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