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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培训情况。未制订宣教方案的扣2分,未制订培训方案的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宣教活动的扣1-3分,未按要求开展培训的扣1-3分。
  第十六条 在市级刊物包括《应急管理动态》上发表1篇应急管理文章的加1分,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篇应急管理文章的加2分,上级予以肯定和推广应急管理经验、做法的加3分。
  第十七条 未完成当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任务的扣1-5分,未按要求完成市政府应急委和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的每次扣2分。

第三章 奖惩标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为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扣减该单位在市政府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九条 年度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以得分高低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各种实际因素,评选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十条 被评为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原则上可分别推荐1-2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未被评为应急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政务值班工作先进集体的单位,若有个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分别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年度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应急管理工作严重不达标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应急办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认真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得分情况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考核结果,市政府办公厅将考核结果和获奖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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