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9〕31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市级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细则》(渝委办〔2006〕10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3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围,在市政府目标考评减分项目中占7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将其分解为基本分100分。
第五条 政务值班情况。以传达室代替值班室的扣3分,未保证计算机传输网络畅通或遇故障无法保证其他传递方式畅通的扣3分,未明确值班室职责及相对固定值班人员的扣3分,未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值班工作的扣2分,未明确值班室负责人的扣2分。重大会议、重大活动、节假日、敏感时期未提前2天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值班安排表的一次扣1分,未安排领导带班或干部值班的发现一次扣3分,市政府总值班室抽查发现无人值班或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的一次扣3分。
第六条 信息上报情况。出现漏报、瞒报的一次扣3分,催报后不报的一次扣3分,迟报、缓报的一次扣3分,出现虚报、错报的一次扣3分,未按要求及时续报事件新情况至处置工作结束的一次扣1分,无总结性续报的一次扣2分。未认真传达贯彻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或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一次扣3分,未按规定报告重要接待、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等其他重要信息的一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