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研项目补贴。按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出或购买专利款的30%进行补贴。
4、购置检测仪器设备补贴。按购置总额的30%进行补贴。
5、用于研发投入的银行贷款贴息。按支付贷款利息的30%进行补贴。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需扶持的项目。
以上每个单项补贴不超过20万元。当年已享受技改项目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
五、申报材料。申请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成长型农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工商登记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4、企业财务报表;
5、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程序。由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牵头组织申报,区、县(市)农产办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审查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上报杭州市农产办,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产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七、认定管理。建立成长型农业企业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1、组织认定。成长型农业企业由市农产办会同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每三年认定一次,数量50家,有效期三年。
2、监测跟踪。建立成长型农业企业报表报送制度,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应在每季度的15日前向杭州市农产办报送相关报表,连续两次不报的,取消资格。
八、政策扶持。培育和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市里将对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实行项目化扶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区、县(市)要制订培育目标和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建立联系、帮助、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列入重点培育扶持的成长型农业企业在用地、融资、用电、税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资金管理。扶持成长型农业企业项目资金必须全额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凡发现有虚报、骗取、移用扶持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区、县(市)下一年度申报此类项目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