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按季度拨付。
一、每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创业指导中心和市财政局。
二、受托担保机构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市创业指导中心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创业指导中心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局内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政府预算科目中支付。
第六章 微利项目的补充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微利项目的补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业岗位为目的,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微利项目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微利项目均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财政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映,保障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内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报市财政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已确认的财政贴息项目数量、涉及的资金规模及再就业情况报市财政局。